⑴ 現在零售連鎖總部GSP認證和葯品批發企業認證的區別
沒區別,新版GSP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葯品批發企業相關規定,門店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葯品零售企業相關規定。
⑵ 葯品批發與零售企業為何進行GSP認證
葯品是關繫到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它的管理肯定要比普通商品嚴格。從市場角度來說,這是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必須的前提條件,只有通過GSP認證了才能獲得經營資格,人們才放心購買你的葯品。從商家角度來說,在准備GSP認證檢查的過程中,你能更規范你的經營管理,把該做的准備工作做好,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最重要的,從主管部門葯監局的角度來說,GSP認證工作是從人員資質、經營場地、購進渠道等方面了解企業的一個重要途徑,一旦你通過認證了,說明你具備經營葯品的資格,以後你只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經營,即便遇到麻煩,也會比不具備經營資格的處罰小的多。
⑶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在gsp認證有什麼不同
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Gsp認證區別很大。本身質量管理規范裡面,條款將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都是單獨分開的。從企業管理、設施設備、人員要求等都不一樣。批發企業要嚴格的多。零售企業相對要簡單一些,要求低一些。
⑷ GSP認證的機構
一、質量管理機構與職責
1、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包括
進貨、銷售、儲運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在內的質量領導組織。該組織應承擔以下質量管理職能:
1) 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 組織並監督實施企業的質量方針;
3) 建立企業的質量體系;
4) 負責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置,確定各部門質量管理職能;
5) 審定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6) 研究和確定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7) 確定企業質量獎懲措施;
8) 確保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2、 葯品批發和連鎖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批發企業和直接從工廠進貨的零售連鎖企業還應設置葯品檢驗室。
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立養護組織。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葯品養護組,小型企業設立葯品養護組或葯品養護員。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3、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
1) 貫徹執行有關葯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 起草企業葯品質量管理制度、並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在企業內部對葯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3) 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4) 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葯品並包含質量標准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5) 負責葯品質量的查詢和葯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6) 負責葯品的驗收和檢驗,指導和監督葯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
7) 負責質量不合格葯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葯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8) 收集和分析葯品質量信息;
9) 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葯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
二、人員及培訓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葯品的知識。
2、企業負責人中應有具有葯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3、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是職業葯師或具有相應的葯學專業技術職稱,並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質量問題。有關專業技術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如下:
1)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
● 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葯師(含主管葯師、主管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 小型企業--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 跨地域連鎖經營的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
● 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或符合上述條件。
2)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葯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符合1)中規定的相應條件。
3)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的工作人員--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葯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應經專業培
訓和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4)葯品批發與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葯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5)葯品批發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幾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零售連鎖企業此類人員不少於職工總數2%,並保持穩定。
6)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上述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7)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質量管理、葯品檢驗、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檔案。
4、培訓方面的要求
1) 企業從事葯品質量管理、檢驗、驗收、保管、養護、營業等工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⑸ 零售葯房GSP認證容易通過嗎怎樣才能通過GSP認證!謝謝!!
零售葯店申請GSP認證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單體葯店,包括葯品批發企業直營店和2008年8月1日以後新開辦的零售連鎖門店,直接向該葯店所在行政管轄區的區葯監分局申報GSP認證,應遞交下列7種資料:(1)GSP認證申請書;(2)《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已通過GSP認證的GSP認證書及認證門店花名冊)復印件;(3)企業實施GSP情況的自查報告(連鎖門店由連鎖公司統一報告);(4)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駐店葯師)、驗收人員、營業員情況表;(5)企業設施設備情況表;(6)企業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目錄;(7)營業場所和倉庫(連鎖門店不需要)的平面圖。上述所有申報資料用A4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交區政府行政審批大廳葯監窗口受理。一般區葯監部門受理的地方都在該區的政務大廳吧。你直接去區葯監去問也行
第二種情況是申請再認證的葯店和2008年8月1日以前開辦的零售連鎖門店未認證的葯店,應由連鎖公司向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GSP認證,申報資料與上述要求相同
⑹ 葯品批發企業可向葯品零售連鎖分店銷售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批發企業可以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銷售給個人,銷售給葯品零售連鎖分店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
新版GSP規定,葯品零售連鎖分店如果自行采購葯品,必須按照零售單店認證管理。
⑺ GSP認證對葯品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有什麼要求
新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企業倉庫設置應適應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的需要,其中在設區的市中心城區設立批發企業,倉庫建築面積應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他縣(縣級市、區)開辦批發企業或批發企業設立的批發分支機構,倉庫建築面積應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陰涼庫面積不低於總庫房面積的50%。庫房凈高5米以上(二層以上可為4米以上)。冷庫容積不低於100立方米。
專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倉庫面積應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專營生物製品的倉庫容積應達到200立方米以上。
在設區的市中心城區設立批發企業,營業場所和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在縣(縣級市、區)開辦批發企業或批發企業設立的批發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居民住宅(含公寓、別墅)不得作為營業和辦公場所。
⑻ 葯品零售和葯品批發,GSP認證有區別嗎
當然有區別了,認證范圍是不一樣的
⑼ 葯品批發和(或)零售企業的GSP認證和許可證等相關,是有省局負責還是市局負責啊謝了
看各省情況。如是江蘇省還未定。目前批發、連鎖是省里,零售是市裡驗收。但馬上可能會有變化:批發還是省里,連鎖總部是省里,零售及連鎖的門店就可能是市裡了。
⑽ 同一法人開的葯品批發公司和零售連鎖公司,倉庫是否可以共用可以共用的話還用委託配送協議嗎
同一法人的企業,如經營范圍一樣,可以在省級葯監那備案全委託配送,零售總部就可以不用設倉庫。新GSP連鎖企業中有這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