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批發零售可以做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50%加計扣除政策,那麼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簡單的說,就是實際支出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可以按高於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以利潤為基數計算的,而利潤=收入-支出,如果允許多列支支出,那麼企業所得稅就會減少。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也就是說,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准,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准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②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於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③ 批發零售和現代服務企業發生研發支出,可以加計扣除嗎
企業主要經濟活動為批發零售的,發生的研發支出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企業主要經濟活動為現代服務的,發生的研發支出,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明確:當一個單位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占其單位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稱為主要活動。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單位的主要活動,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從業人員確定主要活動。
④ 哪些行業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⑤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可以說這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可以大大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對企業有著莫大的好處。但是凡事總有例外,在會計實操中有一部分行業,是無法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
哪些行業無法適用稅前加計扣除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於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答:一、根據《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⑥ 商貿企業取得農產品發票不得加計扣除嗎
農產品加計扣除1%的政策不適用於從事批發零售農產品的商貿公司,僅僅限於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企業.
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購進時先按照9%抵扣進項稅額,生產領用時再加計1%的進項稅額。
⑦ 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范圍包括哪些
為了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於2015年11月2日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在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同時廢止。
一、研發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發費用
(一)加計扣除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四、特別事項處理
1.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政策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體、動漫遊戲軟體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准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五、管理要求
(一)會計核算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准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企業可以設置「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結轉「無形資產」。期(月)末將「研發支出」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准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稅務管理
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
(三)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第30行「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發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
2、年度申報
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由於該表根據原先政策設置費用明細,所以估計新政策出台後本表欄次將會做相應修改。
(四)追溯執行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⑧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包括: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⑨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