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營改增企業既賣原料又提供安裝服務,怎麼認定一般納稅人
一般的是分開來計算的,銷售貨物(生產企業)年度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安裝服務的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低於以上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❷ 超標未認定一般納稅人是否執行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超標未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按照一般納稅人管理,不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
❸ 日用百貨批發、零售屬不屬於服務業
服務業概念在理論界尚有爭議。
服務業一般認為服務業即指生產和銷售服務產品的生產部門和企業的集合。服務產品與其他產業產品相比,具有非實物性、不可儲存性和生產與消費同時性等特徵。在我國國民經濟核算實際工作中,將服務業視同為第三產業,即將服務業定義為除農業、工業、建築業之外的其它所有產業部門。
所以日用百貨批發、零售不屬於服務業.
❹ 零售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准
零售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標准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
2.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營改增試點企業應稅服務項目年營業額超過500萬元的。
達到以上標準的企業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❺ 銷售額超過多少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十三條和本細則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以上相關法條你可以仔細讀一下,也就是說小規模超標準是要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否則稅負太高,任何企業都承受不了,國家這一規定,也是強制企業建全帳務。另外建全帳務,你在購貨環節可以取得專用發票或是其它扣稅憑證比如運費等,這些可以抵扣進項稅,從增值稅的原理上講,你應當交的增值稅只是貨物增值部分,即簡單地說,是按毛利徵收17%的稅。
❻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中銷售額如何界定
問:公司是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既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又同時兼營貨物批發零售。請問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年應稅銷售額是按500萬元還是80萬元標准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第七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准。
所以,貴司既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又兼營貨物批發零售業務時,應分別核算應稅貨物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准。
❼ 批發零售業,9月有銷售收入,也有現代服務業的項目,因此9月有6%勞務收入(發票開具是技術咨詢費)
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計算徵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具體核定比例,需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印花稅在管理費用核算。
❽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怎麼界定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兩個判斷的必要標准為:
1、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
2、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
(8)批發零售又有服務超標認定擴展閱讀
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合同的簽訂及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如要按照兼營方式繳稅,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區分不同業務的不含稅總價或收費標准,並且在銷售行為中區分各項業務,避免混為一談。
❾ 既有銷售也有服務的公司,在認定一般納稅人時,是以國稅收入超過一定額度還是以國地稅合計
沒什麼國地稅合計
就是你的銷售總額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