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葯品批發企業可向葯品零售連鎖分店銷售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批發企業可以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銷售給個人,銷售給葯品零售連鎖分店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
新版GSP規定,葯品零售連鎖分店如果自行采購葯品,必須按照零售單店認證管理。
㈡ 我想做葯品批發生意的,就是進貨然後推銷到葯店。但不知道在哪裡進貨和要辦什麼手續!求指教!
我是醫葯批發公司的,現在的小葯店基本上賺不到什麼錢 ,因為在去年國家出台了針對 醫葯市場的政策相應的就增加了商家的成本, 所以 現在的醫葯賣價利潤空間少了,只能薄利多銷所以一個小葯店是賺不到什麼錢 的
㈢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㈣ 零售葯店涉嫌批發葯品工商機關如何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應該歸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按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論處,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在零售葯店零售的葯品是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在零售葯店零售的葯品是麻醉葯品和一類精神葯品,二類精神葯品是可以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由於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審批情況由負責審批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准後5日內通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准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葯責任的區域。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在調劑後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葯品不經過批發到零售葯店擴展閱讀
依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是指列入麻醉葯品目錄、精神葯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葯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葯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
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葯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葯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葯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葯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四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
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㈥ 零售葯店給醫院批發了一批葯,違反了葯品法第幾條
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其兩項行政處罰,即:責令改正從無葯品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並處購進葯品金額2倍的罰款。
㈦ 葯品批發企業需要向零售葯店提供哪些手續
零售葯店不需要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的,他只要證明葯品來源合法,即只需要提供上面的經銷商(批發企業)的全套資質就可以了。
如果實在是來查單一品種。需要提供廠家資料,可以到時候再傳真過去就可以了,一般很少有這種事情。
㈧ 葯品是如何從葯廠銷售到醫院,到葯店的經管的環節及監督機構
葯品從實驗室走到患者手裡之前經歷了如下幾個環節:
【研發】:研究所(臨床前研究)、醫院(臨床試驗)
【生產】:制葯企業
【流通】:各級代理商、醫葯公司
【零售】:葯店、醫院葯房
從葯廠銷售到醫院大概有如下幾個環節,其中,各級代理商的數量可以是0 ~ n。
不知道提問的人是基於患者的角度提問,還是考慮進入這個行業的角度提問?
如果是患者,只知道上面的環節就可以啦。患者如果想找到價格較低的環節,希望降低長期醫療費用的話,找制葯企業是行不通的,因為國家不允許葯廠零售葯品給個人,葯廠只能銷售葯品給批發企業。而各級代理商代理的品種有限,不可能滿足慢性病人多種葯品的需求。那你最好醫葯公司有熟人,能節省一些費用。但是有個弊端,脫離醫生的視線自行用葯並不安全,因為處方葯品的使用,需要根據患者個人的病情進展進行治療方案調整。
如果是從業考慮,那要了解的信息就要很多了,除了流通環節,你更需要知道葯品流通前後的利益分配鏈條。葯品在流向醫院的這條渠道中,葯品定價單位、各級代理商、醫葯公司、醫院葯事管理部門、臨床科室都可能獲得權利帶來的壟斷利潤。這里提供一些關鍵詞自己查詢更細節的信息吧:集中招標采購、過票、兩票制、一票制、營改增,醫葯代表,二次議價、葯事管理、銷售回款。
目前,葯品零加成政策,取消的是上圖顯示的國家規定的15%的醫院利潤。
另外,「兩票制」、「營改增」稅改政策等組合政策的實施,對過票公司的倒買倒賣稅票、掛靠經營等行為沖擊很大,其生存空間被壓縮、過票功能瓦解,大量靠倒票生存的商業公司面臨淘汰出局,或者小的醫葯公司接受兼並整合,集團型流通企業將會做大做強,進一步提高葯品配送集中度。
㈨ 葯品生產企業不經過當地醫葯公司可以直接給零售葯店和門診直接供貨嗎需要什麼手續
在深圳是不行的,一定要經過醫葯公司或連鎖醫葯公司
㈩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工商機關如何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應該歸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按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論處,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