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好處
我來回答,首先增值稅是價外稅,就是說1000元已經含17%的稅了,就是說你實際的銷售金額是854.7,稅金是145.3,如果免稅你銷售1000就是1000了,不用繳納145.3的稅金了,只能開普通發票。當然了,你購買的產品也不能抵扣進項稅
② 有機肥料是否免增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08]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機肥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一)有機肥料
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生物有機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四、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2.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失效的,應停止其享受免稅資格,恢復照章征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③ 有機肥料銷售是否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有機肥產品增值稅的通知。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它是指從植物和/或動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質,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應用於土壤中。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機肥的復合肥,是通過有機肥料和無機肥料的混合和/或結合而製成的。
3、三生物有機肥,指以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動植物殘體為主要原料,經無害化處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3)批發零售有機肥免稅擴展閱讀: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4號)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等規定,對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進行獨立核算。銷售金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免稅。
納稅人銷售免稅有機肥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開具通用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稅。
生產有機肥料產品的納稅人:
1、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
2、化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機肥產品一年內原質量技術檢驗報告,出具報告的化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有關資質認證。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銷售有機肥產品,還應當提供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證明原件。
④ 有機肥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徵收
有機肥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依法申請減免。
具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國家對生物有機肥行業的最新政策。有機肥設備,有機肥生產線,有機肥造粒機,有機肥生產設備。國家層面早在十年前就啟動了以增加土壤有機質為重點的「沃土工程」,此後有機肥作為「十一五」重點扶植的肥料品種之一越來越受到黨中央的重視,近年來,「中央1號」文件多次提出「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
然而,目前還沒有國家層面針對有機肥的補貼,化肥行業享有的能源價格、用電、鐵路運輸等優惠政策卻把有機肥拒之門外(2006年起有機肥免受增值稅),有機肥的運輸價格比化肥要高一倍,只有部分省市開展了有機肥補貼。
最早開展有機肥補貼的是上海市,有機肥設備,有機肥生產線,有機肥造粒機,有機肥生產設備。從2004年試點統一采購1.5萬噸有機肥,此後推廣數量逐年增加,2009年達到16萬噸,2004-2008年有機肥市場指導價為400元/噸,市財政補貼標准時250元/噸,各縣區增加50-100元/噸的補貼,有關鄉鎮在此基礎上再給予補貼,2009-2011年的補貼額度為200元/噸。江蘇省2006年開始補貼,每噸由省財政補貼150元,市財政補貼50元;北京在2007年開始實施補貼政策,每噸補貼250元,山東省有機肥補貼於2008年起步,每噸補貼300元。北京有機肥示範推廣主要針對種植大戶和專業合作社(生態農業產業基地),正是有了補貼他們才開始大面積使用有機肥,進而帶動周邊小農戶使用有機肥。
擴展閱讀:
1、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同時,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葯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⑤ 生產、銷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提供哪些材料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有機肥產品生產、銷售,產品面向全國各地經銷網點供應。企業若申請免徵增值稅應該提供哪些資料?
專業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1.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2.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⑥ 哪些化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3、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6)批發零售有機肥免稅擴展閱讀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⑦ 有機肥增值稅
有機肥料是屬於免稅產品,即銷售有機肥料時,並不需要交納增值稅,所以就不存在進項稅和銷售稅的問題了。
⑧ 銷售生物肥是否可享受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的規定,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是「有機肥料」;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是「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是「生物有機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⑨ 銷售有機肥產品有什麼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一)有機肥料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中,有機肥料按《有機肥料》(NY525—2012)標准執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標准執行,生物有機肥按《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標准執行。因此,若您公司銷售的有機肥產品屬於上述所列產品,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