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統計年鑒中批發零售業有沒有統計電子商務數據
有專門批發零售的年鑒,樓主需要的話可以去數據圈論壇上下載
B. 批發零售業的基本情況
概念定義
根據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標准,批發零售業共包括2大類、18中類、92小類,詳情見附件。
批發業是指批發商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活動,以及從事進出口貿易和貿易經紀與代理的活動。批發商可以對所批發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並以本單位、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活動;也可以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銷售商;還包括各類商品批發市場中固定攤位的批發活動。
零售業指從工農業生產者、批發貿易業或居民購進商品,轉賣給城鄉居民作為生活消費和售給社會集團作為公共消費的商品流通企業。它是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專門零售商店、品牌專賣店、售貨攤等主要面向最終消費者(如居民等)的銷售活動。包括以互聯網、郵政、電話、售貨機等方式的銷售活動。還包括在同一地點,後面加工生產,前面銷售的店鋪(如麵包房)。
目前我國的客戶中,從事批發零售行業的客戶佔45%,包括從事服裝、圖書、建材等產品銷售的客戶,均屬於此類行業。
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當地政府根據從業人數與銷售額來規定的一種劃分界線,比如某市批發業限額以上是指年末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年銷售額2000萬元及以上;零售貿易業限額以上是指年末從業人員60人及以上,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每個城市的這個限額都不同的。
C. 零售業總產值怎樣計算
用通俗的語言來說:
總產值是製造業企業的一個統計指標,不是財務指標,與財務的銷售收入不一樣。
銷售收入是企業當年實現的收入(基本是開出發票收入),產值是企業當年生產的價值。
產值等於銷售收入,說明當年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出去了。
產值大於銷售收入,說明當年生產的產品,有一部分銷售了出去,有一部分沒有銷售出去留在了庫存。
產值小於銷售收入,說明當年銷售的產品,有一部分是上年或前幾年的。
單純的零售業應該沒有產值之說。
這樣的回答,希望能使你對產值概念的理解有所幫助。
D. 什麼是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
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
E. 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樣本單位基本情況商品銷售額怎麼計算
批發和零售業商品購進
銷售和庫存額統計表中商品銷售額,應該是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數。
F. 批發零售行業的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行業標准
流動比率是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表示流動資產對流動負債的償還能力。
而速動比率是流動資產減去存貨部分後再除以流動負債,因為存貨通常不能隨時兌現,所以速動比率表示的是公司是否有隨時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
G.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怎麼統計
在每個統計局都有一個商業.服務業這個專業,規模以上的是經常性報表也就是每個月都要報,而規模以下的一般就是採用抽樣調查這的方法來獲取數據
H.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8)批發零售業統計標准擴展閱讀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