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各項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有
A、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B、儲蓄存款利息
C、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2.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哪些飼料產品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分預期產品繼續免徵增值稅的指示,現規定免稅預期產品的范圍如下:
(1)單一散裝飼料。從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中提取的產品或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麩皮、酒糟、魚粉、草料、飼料級磷酸氫鈣、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2)混合服務。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單一散裝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和飼料添加劑,其中單一散裝飼料、糧食副產品的配合比不低於95%。
(3)配方飼料。根據不同取食對象的營養需求和取食對象的不同生長階段,按照飼料配方生產各種飼料原料,可滿足飼料動物的所有營養需求(除水外)。
(4)復合預混料。指動物喂養相應階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種或4種以上)和維生素(8種或8種以上)的均勻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國家標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添加劑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載體或稀釋劑組成。
(5)濃縮飼料。指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和礦物質按一定比例的均勻混合物。(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第121號,2001年7月12日)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很難屬於上述「飼料」的解釋,不能享受規定的「飼料」免徵增值稅待遇。
魚油是魚粉生產的副產品。主要用於水產養殖和肉雞養殖。大量的飼料。經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現行的「單一大宗服務物資」增值稅政策,對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
礦物微量元素舔磚是由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添加劑和高壓濃縮載體製成的塊狀預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補料」規定免徵增值稅。
根據現行的「單一散裝飼料」增值稅政策,餐飲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服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的,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增值稅。
(3)飼料批發零售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擴展閱讀:
一、免稅優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法定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會購買的舊書
(四)直接用於社會消費的進口儀器、設備。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材料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銷售本單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服務(財稅[2008]156號)。
(2)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料(財稅[2008]56號)。
(3)農民合作社銷售農產品。
(4)農民合作社向其成員出售。農膜、農機、化肥、農葯、種子、苗木(財稅2008年第81號)。
3、不征稅的貨物或服務不徵收增值稅。根據我國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以下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農業灌溉用水水庫、自產地下水工廠等)(國稅[1993]154號)。
(2)由國家稅務總局無償配發的疫苗。阿爾特和防疫站(國稅函[1999]191號)。
(3)軍、軍、工、軍、警物資(財稅11號)。
(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年第60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年第47號)。
(6)集郵商品銷售郵政部門、集郵公司聯系(國稅發76號)。
(7)代他人購買無增值稅貨物(財稅字1994號)。
4. 請問飼料銷售企業能否享受增值稅減免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4)飼料批發零售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5.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准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征稅: 獨生子女補貼;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托兒補助費;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准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0、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21、按照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科研機構(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326號文件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校
和高等專科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必須時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2、按照(80)財稅外字第196號文件規定,對於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
(5)飼料批發零售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1、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
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
6. 哪些項目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7. 對哪些項目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遼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其中,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費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其中,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工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准所領取的退職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二、減稅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暫免徵稅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俱全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遇、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定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六)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七)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八)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九)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十)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一)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傳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十二)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落千丈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世界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十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不包括城鎮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十四)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五)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徵收個從所得稅。
(十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一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8. 從事飼料、飼料原料批發零售的個體戶,可以免徵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徵增值稅」中的「國內環節」是指,符合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商貿企業批發、零售飼料產品,對屬於免徵增值稅飼料產品種類的,應予免徵增值稅;對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則應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批發、零售免稅飼料的企業,必須將免稅飼料產品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