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中小企業規模界定
在中國誰是中小企業?目前在中國,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⑵ 按照什麼可以把市場劃分為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
營銷渠道中的中間商,按照銷售的對象分為:零售商和批發商;按擁有商品所有權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
⑶ 大中小型企業怎麼劃分的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
國家統計局(2003年5月22日)
國家統計局
一、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一次。企業規模一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築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發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運輸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郵政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4、新的劃型標准參照國際通行慣例,確定了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共同作為劃分工業企業規模的依據。大型工業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從業人員2000人及以上;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及以上。按此新標准,國家統計局工交司根據2002年全國工業企業的年度數據,劃分出全國新的大型工業企業1588家。
5、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有關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⑷ 服裝的零售和批發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怎麼選
首先零售和批發屬於第三產業。其次,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F是批發和零售業,服裝批發的代碼是F5132,服裝零售的代碼是F5232,其中,F是門類代碼,第一位數字和第二位數字5是大類代碼,第三位數字是中類順序碼,第四位數字是小類順序碼。
⑸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5)批發和零售業規模劃分擴展閱讀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⑹ 什麼是經營規模
就是指企業的大小,企業的大小主要是按照企業的總資產、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是從業人員數量來確定的。一般分為小型、微小型、中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企業經營規模分為以下幾類: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
(6)批發和零售業規模劃分擴展閱讀:
1、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2、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對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為數600人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3、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 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4、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以上,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5、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6、總結:
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⑺ 大中小行企業如何劃分!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一、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一次。企業規模一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附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行業名稱指標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發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運輸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郵政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⑻ 什麼是批發零售業具體是什麼樣的
批發零售業是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決定經濟運行速度、質量和效益的引導性力量,是我國市場化程度最高、競爭最為激烈的行業之一。
目前,從宏觀經濟走勢來看,居民收入水平整體上處於較快上升階段。從長遠來看,我國居民消費無論是從總量上,還是從結構上都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這為我國批發零售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中長期宏觀環境。
零售業
①交易對象是為直接消費而購買商品的最終消費者,包括個人消費者和集團消費者。消費者從零售商處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用於轉賣或生產所用,而是為了自己消費。
②零售貿易的標的物不僅有商品,還有勞務,即還要為顧客提供各種服務,如送貨、安裝、維修等。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加劇,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與售後服務已成為重要的競爭手段或領域。
③零售貿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數頻繁, 每次成交額較小,未成交次數佔有較大比重,這是零售應有的定義。正由於零售貿易平均每筆交易量少,交易次數頻繁,因此,零售商必須嚴格控制庫存量。
④零售貿易受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影響比較大。零售貿易的對象是最終消費者,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表現為無計劃的沖動型或情緒型。
面對著這種隨機性購買行為明顯的消費者,零售商欲達到擴大銷售之目的,特別要注意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和需求興趣,一定要有自己的經營特色,以吸引顧客,備貨要充足,品種要豐富,花色、規格應齊全。
⑤零售貿易大多在店內進行,網點規模大小不一,分布較廣。由於消費者的廣泛性、分散性、多樣性、復雜性,為了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要,在一個地區,僅靠少數幾個零售點是根本不夠的。
零售網點無論從規模還是布局上都必須以滿足消費者需要為出發點,適應消費者購物、觀光、瀏覽、休閑等多種需要。
⑥零售貿易必須依靠周轉速度取勝。相對於批發貿易,零售貿易每次交易額小,因此必須注重提高成交率,提高貿易資本的周轉速度,盡可能在同一時間內使貿易資本周轉更快、更有效率,做到薄利多銷,快買快賣。
對企業來說:
(1)企業有自己的經營門店,直接售予城鄉居民生活消費的商品和社會集團用於公共消費(如辦公用品、小轎車等)的商品。
(2)企業無門店,通過網上或電話售予城鄉居民生活消費的商品和社會集團用於公共消費的商品。
(3)企業對醫院、學校等非盈利機構銷售的中西葯品、醫療器械、教學用品及設備等。總之,零售業的銷售對象是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銷售的商品是以生活消費或公共消費品為主。常見的零售業有百貨店、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專業店等以銷售生活消費品為主的企業。
批發業
與零售業相比較, 批發業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①批發業的交易額一般較大。批發業基本屬於資本密集型行業,對於批發業而言, 資金較勞動更為重要, 資金問題往往是決定批發商經營成敗的關鍵。
②批發業的商圈比較大。中小批發商業一般集中在地方性的中小城市, 但經營范圍會輻射到周圍地區;大型批發商業往往分布於全國性的大城市, 其經營范圍可以涵蓋整個國內市場, 有些還可以開展進出口業務, 其商業圈還可以突破國界。
③服務項目相對較少。由於批發商業其服務對象主要是組織購買者而非個人消費者, 因此相對而言, 批發業的服務項目要較零售業少, 而著重於通信、儲運、信息、融資等方面, 表現為組織對組織的服務,交易往往具有理性化。
對企業來說:
(1)企業以售給國民經濟各行業用於生產經營、勘察設計、科研試驗等商品為主。
(2)企業以售給批發和零售業、餐飲業和其他服務行業用於轉賣或經營的商品為主,包括售給外貿部門出口或加工後出口的商品。
(3)企業以直接向國(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託外貿部門代理出口的商品為主。批發業的銷售對象是另一個生產經營或轉賣(含直接出口商品)的企業,銷售的商品有生產經營用途,也有生活消費用途。
(8)批發和零售業規模劃分擴展閱讀:
從事批發零售類的客戶,在我行申請授信,除了要符合總行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幾項基本條件:
1.注冊從事批發、零售業務且年檢合格的企(事)業法人;
2.在本地經營期限1年以上,對經營年限不滿3年的要多加關注;
3.具有穩健的經營作風,穩定的供銷渠道和良好的經營記錄,並要提供進銷貨渠道的相關資料;
4.具有真實的銷售背景,所經營商品市場情況比較穩定;
5.最低資本金要求:項目資本金比例要達到35%及以上;
6.通過人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顯示與銀行往來記錄良好,對於禁入類客戶要查明其逾期原因,其中因信用卡年費而造成逾期的客戶可酌情考慮;
7.客戶提供我行認可的擔保,目前只有自有房產抵押和租賃權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