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范圍經營處罰
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多處罰2萬元。超過這個額度可以依法向工商局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經營超出許可證范圍內的食品會怎麼罰款
經營超出許可證范圍內的食品會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③ 超范圍經營;餐飲業'如何處罰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工商機關核准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准。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④ 經營超出許可證范圍內的食品會怎麼罰款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處罰是很嚴重的。
食品生產企業在開發新產品前,一定要確認該產品是否在現有的生產許可證范圍內,如果超出現有許可范圍,就需要盡快的完成生產許可增項的申報工作。
產品具體分類可查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 年第 23 號)》。
(4)食品許可證零售變批發超范圍經營處罰依據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⑤ 公司超范圍經營如何處罰
針對公司的超范圍經營行為的處罰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條: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5月13日國務院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451號公布)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令第4號發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並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范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二)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的;
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號公布;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訂;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號修訂)
第六十三條 第一款 第(四)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2.經營預警控制指標體系建立。
指標體系建立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反映企業經營狀況好壞不僅要看企業經濟發展速度,還要看企業的經濟效益,今後的發展潛力;既要看絕對水平,也要反映相對水平,全面反映出經營狀況。
(2)綜合性原則。企業生產經營信息量很大,一個企業有許許多多統計指標,要從中選擇能綜合反映某一方面運營狀況的主要指標。
(3)可比性原則。各指標所反映的統計范圍、統計口徑要一致;同一指標的內容,計算方法、計量單位、價格要一致,且當有變化時要及時調整,使指標具有可比性。
(4)可操作性原則。各指標在設置時應盡量採用現有的定量統計指標,以利於統計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總和對歷史統計資料的分析。
(5)敏感性原則。必須能從某一側面反映出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通過指標值的升降能夠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
2.2預警控制指標體系的設置
企業經營
(1)反映償債能力的指標
①資產負債率:它是衡量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指標。
②流動比率:它是反映企業用流動資金償還負債的能力的指標。
③速動比率:它是反映企業快速償還流動負債能力的指標。
(2)盈利能力指標
①銷售利潤率:它是反映企業單位銷售額中所賺取的增值部分。
②資產報酬率(=銷售利潤率×資金周轉率):它是衡量工業全部資產獲取盈利的能力的指標。
③成本費用利潤率:它是反映企業投入生產成本及費用獲取利潤的能力的指標。
(3)經營效率
①存貨周轉率:它是企業產品銷售成本與平均存貨成本之比率,反映企業銷售能力強弱和存貨是否過量的指標。
②應收帳款周轉率:它是反映企業流動資產周轉狀況的指標。
③勞動生產率:它是反映勞動者勞動效率的指標。
(4)發展能力指標
①資本保值增值率:它不僅反映企業當前的運營狀況,也預示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
②產銷率:它不僅反映了銷售能力與生產能力對比狀況,也反映了企業未來發展的能力。
2.3預警控制綜合指標的構劃
前述11個指標對於各自的領域來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綜合性,但對於企業整體評價及預警控制來說,需要設置或構劃綜合指標。
(1)資本金利潤率
資本金利潤率這個指標反映的是投資者投入資本金所獲取盈利的能力,也反映了企業利用財務杠桿能力獲取利潤能力的大小,這一指標是企業所需要追求的最高層次、最根本的指標。
(2)經營安全率
這個指標是從企業利潤相對大小的角度評價企業的經營狀況,其大小反映發生虧損可能性大。
相關資料公司超范圍經營行為處罰
⑥ 超范圍經營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6)食品許可證零售變批發超范圍經營處罰依據擴展閱讀: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⑦ 超范圍經營如何處罰
【一】
一、《民法通則》規定: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三十條第一款: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1. 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2.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關於超范圍經營
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如,某醫葯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是中葯、中成葯批發、零售,但該公司不但批發、零售中葯、中成葯,還批發、零售西葯、保健品,此行為就屬於超范圍經營。超范圍經營是違法經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⑧ 超范圍經營食品違反何種食品法律條款
單純來說是違反《食品安全法》,但是要看你是一個什麼類型的企業,你是普通的個體企業還是食品生產公司,還是飯店,針對的部門不一樣,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你也可以從核查你的部門中找尋法規依據,畢竟這不是一個簡單的超范圍經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