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化妝品生產企業將化妝品銷售給批發站需要交消費稅嗎
問題1:化妝品應該是在生產銷售環節納消費稅的
問題2:卷煙廠賣給批發商需要復合征稅 但要注意的是, 這里的」批發「並不代表批發環節可以理解為銷售 真正的批發環節指的是批發商又銷售給零售單位,那麼煙草批發商,要再征一道5%的從價稅。
『貳』 老師說化妝品在銷售環節不徵收消費稅,是因為在生產的時候就已經徵收了。那如果是自產自銷的化妝品呢,是
除了進口和金銀鉑金鑽石首飾,其餘應稅消費稅都在出廠銷售環節繳納,此後不再繳納(除了卷煙其餘應稅消費品一次課征消費稅)
『叄』 化妝品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都要納稅的意思嗎
消費稅中的生產環節是指生產廠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時的環節,也就是生產廠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時徵收消費稅,不是在生產時就要納稅。
『肆』 化妝品的生產環節 是不是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為什麼
是的。
因為化妝品屬於貨物,貨物的銷售(包括生產銷售、批發銷售、零售)應該繳納增值稅;同時化妝品又屬於應交消費稅的消費品,即應稅消費品,所以又要交消費稅。
『伍』 化妝品應該在哪個環節徵收消費稅
化妝品應該在生產或者進口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5)化妝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均要繳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陸』 化妝品的是在生產環節還是在銷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商場銷售糧食白酒徵收消費稅嗎求詳細解釋
只有金銀等貴重首飾、珠寶玉石等在零售環節徵收,其他應稅產品都是在出廠環節繳納消費稅,就是說化妝品、糧食白酒都是在出廠時徵收消費稅,商場銷售時就不再徵收。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征稅范圍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現行消費稅的徵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乾子目。
(6)化妝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均要繳納擴展閱讀
特點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柒』 應稅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都要交稅嗎
我估計您問的是消費稅,其納稅環節有以下幾種: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稅
『捌』 化妝品在什麼環節交稅
化妝品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交稅。化妝品增值稅是在流轉環節交稅。
『玖』 從事化妝品批發和零售的企業,委託別人加工生產,都需要交什麼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都是多少啊
增值稅17%,高檔化妝品消費稅15%
委託代工,對方會收你加工費(增值稅),代收你消費稅。
直接用於銷售的,由於收回的物資已在生產環節即委託加工階段征稅,因此,在收回物資後到銷售時,已不屬於生產環節而處於待流通階段了,不再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了,所以,收回物資已交的消費稅應當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中。注意,由於收回物資的生產不是由企業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將消費稅稅金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而應當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03號
【字體: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化妝品消費稅政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徵收消費稅,將「化妝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妝品」。徵收范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稅率調整為15%。
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是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