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葯化肥的免稅范圍包括哪些
農葯化肥的免稅范圍包括哪些
1、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料(企業生產復混肥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2、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3、批發和零售的化肥、農葯。
㈡ 增值稅當中提到13%低稅率中有農膜銷售和農葯等,為什麼到了免稅時還有農膜還允許不允許抵扣
農膜和農葯屬於13%的低稅率征稅范圍,同時也享受免稅的稅收優惠(批發、零售農膜和農葯免徵增值稅;農膜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但農葯只對部分列舉產品免徵增值稅)。免稅項目就不存在抵扣的問題了。
㈢ 農業減免增值稅條例
農業減免增值稅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3)批發零售農葯減免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㈣ 生產銷售農葯的企業免增值稅嗎
不減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農葯是指用於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葯劑,包括農葯原葯和農葯制劑,如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性農葯、微生物農葯、衛生用葯、其他農葯原葯、制劑等。
所以應根據該葯品的使用范圍來確定是否免稅,而不是根據葯品的成分來區分是否免稅。對於有相同成分但不用於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葯劑不能享受免稅的待遇。
未達到起征點的也予以免徵增值稅,增值稅的減免權在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均無權減免增值稅,但各省級國稅局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的起征點。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包括:
1、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該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2、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
3、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4、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徵收增值稅
5、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6、銷售給軍隊、軍警的軍事用品免徵增值稅;軍隊、武警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鍋爐等貨物,免徵增值稅;軍隊、武警、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增值稅;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免徵進口增值稅
7、殘疾人用品免徵增值稅;殘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8、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9、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徵增值稅
10、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11、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
12、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
13、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14、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3年
15、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徵增值稅
16、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17、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18、對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19、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徵增值稅;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
20、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徵增值稅
21、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22、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23、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24、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25、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26、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徵增值稅
27、國家專業運動隊進口或國際組織和國外贈送、贊助的體育器材,比賽專用服裝,免徵進口增值稅
28、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制構件,免徵增值稅
29、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30、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葯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
31、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32、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增值稅
33、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34、對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間進口飛機(包括租賃飛機),暫減按6%計征進口增值稅
35、對利用煤礦石、煤渣、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減半徵收增值
㈤ 開了一個公司銷售農葯化肥有哪些稅收
銷售農葯、化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可以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農葯化肥的免稅范圍:
1、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料(企業生產復混肥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2、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3、批發和零售的化肥、農葯。
㈥ 生產銷售農葯是否免徵增值稅及如何征稅
生產銷售農葯不免增值稅,農葯的增值稅從2018年5月1日起,農葯的增值稅由11%降為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6)批發零售農葯減免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的起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㈦ 農葯的稅率是多少,批發,零售農葯有何增值稅稅收優惠
農葯的稅率是11%,批發,零售農葯,目前免徵增值稅稅收優惠。化肥已恢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