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1)批發零售企業規模劃分擴展閱讀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❷ 企業經營規模的企業規模分類
企業經營規模分為以下幾類: 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❸ 大中小行企業如何劃分!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一、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一次。企業規模一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附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行業名稱指標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發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運輸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郵政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❹ 大中小企業規模界定
在中國誰是中小企業?目前在中國,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❺ 企業規模是什麼
企業規模是指按有關標准和規定劃分的企業規模。
企業規模一般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企業規模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等范圍的劃型。
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對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為數600人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5)批發零售企業規模劃分擴展閱讀
規模以上企業分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商業企業。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
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是指年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單位)和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單位)。
對此所有的主要統計指標為:工業總產值和工業銷售產值。
工業總產值:指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最終產品和提供工業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包括生產的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三部分。
工業銷售產值:指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銷售的本企業生產的工業產品或提供工業性勞務價值的總價值量。包括銷售的成品價值和對外加工費收入二部分。不包括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
依據中小企業劃分標准,總公司為小型企業,但分支機構達到中型企業的標准,分支機構應依總公司模定企業規模,因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❻ 如何劃分企業規模
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