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牆紙(布)、地板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定,銷售牆紙等裝飾材料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徵收增值稅,對於發生裝飾勞務屬於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征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為混合銷售行為。凡是確定的尺度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② 什麼是混合銷售發生混合銷售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③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
財稅字[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第(一)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本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④ 混合銷售行為
一、 在實踐中,人們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理解容易出現偏差,究其根本原因是未抓住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並且其非應稅勞務與應稅行為之間存在關聯(從屬)關系。例如,企業銷售太陽能熱水器時代為客戶安裝,銷售貨物屬增值稅的徵收范圍,而安裝熱水器則屬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如果按各自的收入劃分不同的稅種,在實際徵收時往往難以劃分清楚,而且使征管活動復雜化。 1、注意納稅人的認定。確認當事人所發生的混合銷售業務應當繳納什麼稅種,首先應當確認納稅人的性質。稅法明確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應當徵收營業稅。在操作過程中還應該注意量的規定性。以上所說的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具體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2、確認經營形式。在確認有關業務應當繳納何稅種,對其以什麼形式經營的確認也十分必要。對於非增值稅納稅人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銷售與服務有關的貨物,不征增值稅。但是,這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並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即對單純銷售電話、無線傳呼機、手機等商品,不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和個人,徵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而銷售太陽能熱水器的企業同時代為客戶安裝,銷售貨物屬增值稅的徵收范圍,而安裝熱水器則屬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卻需要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該企業設立單獨的機構為客戶提供安裝業務並單獨核算,其安裝收入就可以繳納營業稅。《關於增值稅若干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22號)第四條關於混合銷售征稅問題明確,根據細則第五條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並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止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 二、銷售貨物並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 銷售貨物並提供建築安裝勞務是一項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對於這種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人和應稅范圍的認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第117號,以下簡稱舊規定)明確:其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一是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二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以上所稱建築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註明的建築業勞務價款為准。其二、關於自產貨物范圍問題。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一是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二是鋁合金門窗;三是玻璃幕牆;四是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五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080號)明確,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其三、關於納稅人問題。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這些規定明確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總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對提供的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但是,經過修訂的流轉稅規定對上述問題作出新的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也明確,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 混合銷售行為如何開票
企業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不知如何正確開票、計算繳納稅金。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企業的財務人員沒有明白混合銷售的概念和具體的法規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有規定:
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兩大流轉稅對於混合銷售都做了明確規定,即「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並對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納稅予以明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繳納營業稅,稅種只有一種,那麼發票就只能是一種,不能分別開具。
對於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財務人員理解了上述規定就能夠正確的開票和納稅了。
⑥ 生產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生產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確切的說是: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主稅種是增值稅,當然所有銷售按主稅種徵收增值稅了。。
比如你是 從事生產,批發或零售業務納稅人 同時你還有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按說運輸屬於營業稅征稅項目,但是因為銷售和運輸混在一塊,所以全部按照銷售也即是17%繳稅,而不能一部分17% 一部分3%
因此是 按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加上營業稅額的總額 徵收增值稅 .
⑦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