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一、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一、營改增後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2、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准,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關於營改增後的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法規和兩者區別就是這樣了,我們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財務稅務處理,降低風險。總之,我們要正確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才能做到依法納稅、正確納稅。
二、兼營
(一)兼營的概念和特點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但不負責該傢具的運輸,傢具廠的運輸設備用於其他運輸業務。
(二)兼營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4.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
(一)混合銷售的概念和特點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情形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中即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一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於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並同時負責運輸該傢具的行為。
(二)混合銷售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計征增值稅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具體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三)混合銷售中分別計算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特殊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原則下的例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Ⅱ 營業執照中「批發兼營零售」和「零售兼營批發」有什麼不同為什麼營業執照上要寫那麼多經營范圍
是公司的主營業務問題,批發兼零售是以批發為主,零售為附,後者相反
公司注冊成立時對經營范圍當然寫的越多越好,把公司以後經營發展過程中所可能涉及的業務全部寫上去否則如果以後公司涉及到這樣業務,是不允許做的,開發票也不能自已開。
Ⅲ 經銷批發和零售分別是什麼意思
經銷批發是指經銷商或批發商。
零售是指包括所有向最終消費者直接銷售商品和服務,以供其作個人及非商業性用途的活動。許多機構,諸如生產商、批發商和零售商都從事零售業務。而大部分零售業務是由零售商從事的。
零售貿易是指將商品或勞務直接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交易活動。在貿易運行中,零售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通過零售經營,商品離開貿易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真正成為消費對象,從而完成社會再生產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零售是貿易過程的終點,處於生產與消費之間中介地位的終端。
零售處於貿易運行的終點,具體體現著貿易運行的目標。零售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它有下列功能:
1.實現商品最終銷售,滿足消費者需要功能。 產品在生產者手中或批發業者手中,只是一種觀念上的使用價值,而不是可能被消費的現實的使用價值。產品只有進入消費領域才能成為現實的使用價值,在多數情況下,這需要通過零售貿易來實現。
2.服務消費,促進銷售功能。 消費者對商品需求和服務需求是廣泛的、多樣的、復雜的,滿足這些需求,零售貿易不僅要提供豐富的商品以供選擇,還需要圍繞著商品銷售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服務、信用服務、售貨服務和售後服務等,並以此為手段,擴大商品銷售。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零售的服務功能更為重要。
3.反饋信息,促進生產功能。零售貿易直接面向消費者,能夠及時、真實反映消費的意見及市場商品供求價格變化情況,向生產者和批發業者提供市場信息,協助批發業者調整經營結構,促進生產者生產更多更好適銷對路商品,滿足消費者需要。
Ⅳ 企業零售和批零兼營的區別
你好
根據字面意思區分就行
零售就是純粹零售,批零兼營就是批發零售兼兼營銷售的行為
沒有什麼其他的區別的...
Ⅳ 某商貿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商品批發兼營零售業務,所銷售的商品稅率為17%,
1。從小規模納稅企業購進一批商品,取得普通發票註明價款為18。54萬元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產品獲得的是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2。購進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含稅價35。1萬元,增值稅率17%
進項稅5.1萬
3。購入一輛運輸用卡車,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增值稅額為2。55萬元,已投入營運
進項稅2.55萬
4。當月批發銷售商品一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註明不含稅銷售額80萬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稅銷售額35。1萬元
銷項稅80×17%+35.1/1.17×17%=18.7萬
5。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500件,實際取得含稅銷售額15。05萬元(已抵扣商品價每件50元),採用折扣方式銷售商品一批,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給予折扣10%,已按規定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以舊換新銷售的銷售價格必須按抵扣前的金額計算,已抵扣總額=500×50=2.5萬,即依舊換新的銷售總額=15.05+2.5=17.55萬,所以產生的銷項稅=17.55/1.17×17%=2.55萬
折扣銷售產生銷項稅20*(1-10%)×17%=3.06萬
6。當月銷售貨物共收取客戶包裝物押金15,000元,且單獨記賬核算,同時發現2年前收取的且單獨核算的一筆押金4,680元,已無法收回包裝物。當時所包裝的貨物增值稅率為17%,企業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月均已通過認證
4680元因無法收回包裝物,則視同銷售,產生銷項稅4,680/1.17×17%=680元=0.068萬
問題1:產生的進項稅是=5.1+2.55=7.65萬
產生的銷項稅是=18.7+2.55+3.06+0.068=24.378萬
本期應納增值稅=24.378-7.65-0.728=16萬
問題2:AB
Ⅵ 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肯定不是一個意思
1.混合銷售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3)《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徵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並徵收增值稅。
3.舉例說明
第一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同時兼營門的安裝業務。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防盜門,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該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第一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公司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徵收一種稅,即增值稅。第二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