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開店,申請個體經營戶的流程和手續是什麼
一、個體工商戶注冊的流程
1、租好經營場所後取得房屋租賃手續
2、攜帶身份證原件,相片、房屋租賃手續到當地工商分局查詢店鋪名稱是否可用
3、如果查詢到可以用的名稱,就填寫個體戶設立登記申請表,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即可。
4、營業執照批准並且領取後,向有資質的刻章公司委託辦理刻章業務(必須要在公安局備案的才行)
5、刻好公章、財務章後就可以向質量監督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了,
6、最後在向稅務局申請稅務登記。
因為行政區域的不同,政策上可能有些差別,實際情況您可以到當地工商分局去了解。
二、個體工商戶注冊所需的資料
1、本人的身份證跟復印件(外來人員另需要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及復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事業人員,特困戶的帶上相關證件以及復印件,這些都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政策優惠;
5、辦理涉及到許可證的《個體戶營業執照》,先憑身份證到當地的工商所去預核名稱,帶上預核名稱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去申請辦理相關的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帶上相關材料一起到當地的工商所辦理執照。
(1)新辦個體批發部流程擴展閱讀: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徵: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
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並、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Ⅱ 如何注冊個體經營部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文件復印件;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字型大小名稱的或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可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註:
1、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港、澳居民、台灣農民、台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Ⅲ 注冊經營部流程
根據現行工商注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電腦城設立經營部可在「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中確定組織形式。在確定了組織形式以後,按下述程序辦理:
一、帶上投資人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二、持《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經營場所證明、投資人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記機關進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申請設立公司的,需要帶上《公司章程》和具有驗資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申請設立合夥企業的,需提交合夥人簽定的《合夥協議》。
三、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在滿足登記條件下,注冊登記應在10個工作日完成。我局為了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提高辦事效率,在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全符合登記要求的前提下,承諾5個工作日完成注冊登記,予以發放營業執照。
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的決定,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憑《高校畢業證書》3年內免繳登記費和免繳管理費。
Ⅳ 辦理個體流程(詳細)
1、所謂個體工商戶,那就只有一個負責人,只要一人出面,另一個只能是幫工;(補充:二人可以辦合夥企業,等級比個體戶高一級)。
2、個體工商戶沒有注冊資金,(公司有注冊資金;合夥企業有合夥資金,但不需要驗資)。
3、個體工商戶可以開票,要辦理稅務登記證,到稅務所申請,但只能開小發票,沒有增值稅發票的。(其實你做修理的,只要服務業發票)。
國家鼓勵下崗人員或無業人員自謀職業,減輕政府壓力,憑個體營業執照可以一次性領取全部的待業補貼,(我記得好象是每月290元);其它還有什麼我就不知道了,就說這些,不知對你是否有用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
一、根據《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三、管理費的標准,根據個體工商戶的利潤或收入總額確定。 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0.5~1.5%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入總額的1~2%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上述幅度內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凡已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或交易手續費、設施租賃費)的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收入較低、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收或免收管理費。
四、管理費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費的手續要簡便易行。市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託市、縣(區)個體勞動者協會代收。
五、管理費收入的使用范圍:
(一)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開支,包括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經營開支標准執行)以及法律顧問費等。
(二)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助、獎勵等費用。
六、市、縣(區)級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所需經費來源,可以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中提成解決。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七、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應在繳納工商所得稅後列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專款專用,結余不上繳,不納所得稅,轉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管理費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錢多辦事,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建議取消個體工商管理費以調動下崗職工創業熱情
應取消各地針對個體工商戶所徵收的個體工商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目前存在的合理性已經出現較大爭議。
1、個體工商戶目前承擔的稅費比例明顯不合理,很大一部分的工商管理費已經大大超過個體工商戶的稅務負擔。
2、各地工商管理部門重收費、疏於管理,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地位。
3、基層工商所核定徵收費用無合理依據,隨意性大、彈性大,極易滋生腐敗。
4、個體工商戶創業難,難就難在成本高。減少個體工商戶的生存負擔,能極大地調動起全國各地中小城市下崗職工的自主創業熱情,減少對政府的就業依賴,對創建和諧社會有著廣泛意義。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而該項收費的主要依據,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不是法律。該條例第13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准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然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號文明令廢止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共同制定的《關於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規定》,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准已經不存在了。
另外,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主要用於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經費,這就意味著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收費的強制方式,為個體勞動者協會這個社會團體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經費,該行為顯然超越了工商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
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已明確,對非公有制與公有制企業實行統一政策,取消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等歧視性收費規定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是在其他市場主體不收管理費的情況下保留下來,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帶有嚴重歧視性,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該項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顯然不合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持戶籍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准予填寫申請登記表。申請登記表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條 申請人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申請登記時,除戶籍證明外,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一)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當具車船牌照、駕駛執照、保險憑證;
(二)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業的,應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三)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工程設計、建築修繕、製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葯品銷售、煙草銷售等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者資格證明;
(四)申請從事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的,應提交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證明。請幫手、帶學徒的,還應當報送與幫手、學徒分別簽訂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出具保險憑證。
第四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列行業的劃分:
工業、手工業,是指從事自然資源開采和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礦產開采,以及生產設備、工具修理等;
建築業,是指從事土木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設計、房屋修繕等;
交通運輸業,是指從事公路、水上客貨運輸,裝卸搬運等;
商業,是指從事商品收購、銷售、販運、儲存等;
飲食業,是指從事飯館、菜館、飯鋪、冷飲館、酒館、茶館、切面鋪等;
服務業,是指從事理發、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等;
修理業,是指從事鍾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品修理等;
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
第六條 《條例》第八條所列登記的主要項目中:
字型大小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名稱,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相同。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登記的字型大小名稱刻制圖章,並應報送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沒有字型大小名稱的,本項目不登記;
經營者姓名,是指依法經核准登記的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申請人姓名。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登記;
經營者住所,是指申請人戶籍所在的詳細住址;
從業人數,是指參加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經營者、參加經營活動的家庭成員、幫手和學徒;
資金數額,是指申請開業時的注冊資金;
經營范圍,是指經批准經營的行業和商品的類別。個體工商戶可以一業為主,兼營與主業相近的其他業務;
經營方式,包括自產自銷、代銷代購、來料加工、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代客裝卸、修理服務、培訓服務、咨詢服務等;
經營場所,是指廠址、店鋪、門市部的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等地址,及經批準的攤位地址或本轄區流動經營的范圍。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查驗有關證明,准予填寫申請登記表後,應將有關文件報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
營業執照副本,可作為簽訂合同、注冊商標等的合法證明;對從事客貨運輸、販運以及擺攤設點、流動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可作為營業憑證。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外出時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告備案。異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接受後,收存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發給臨時營業執照,並加強管理。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應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對核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進行驗照。
在異地經營一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驗照。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因故停業,應向原登記或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暫時交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在停業期間不繳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遺失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應向原登記或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登記掛失。不報告、不掛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後果,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掛失後,可以向原發照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應沒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型大小名稱的,處以2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的,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並退回原登記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亮照經營,明碼標價。對個體工商戶投機倒把和違反市場管理的行為,應按照市場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稅務、衛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門的規章,除了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外,需要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管理機關應及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時,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
個體工商戶被吊銷營業執照6個月後,方可申請登記,從事個體經營。
第二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和換領營業執照,應當繳納登記費;辦理變更登記,應當繳納變更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費的收費標准,按照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財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調整企業登記費收費標准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向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辦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執行。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管理費,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收取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補繳。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管理費的1至2倍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預收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向個體工商戶亂收費用的,應當由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款。
經批准個體工商戶使用的經營場地,需要拆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使用單位承擔拆遷費用。
第二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違章處理不服時,可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注冊個體經營部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就成都地區來說,一般是拿上產權證明和租房協議,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到地址所屬街道工商所去辦理,有什麼不懂的,可以問工商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