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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部連鎖加盟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21 09:13:53

1. 求一份,連鎖超市配送中心管理制度,謝謝!

連鎖經營概念
連鎖經營是指通過一定的聯結紐帶,遵循一定的規則,將眾多分散孤立的經營單位聯結在一起,並按照規則的要求進行商業運作。連鎖經營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 一般認為,連鎖經營包括三種模式:直營連鎖、特許連鎖和自由連鎖。特點:1、機構有總部+配送中心(中心廚房)+連鎖分店。2、統一店名店貌價格經營管理采購配送,3、形成連鎖化的網路銷售。
連鎖經營與其它各種模式聯系區別
連鎖經營與零售單店經營:零售單店只有一個經營場所,連鎖經營分布在不同地域的若干店鋪形成連鎖化的網路銷售,且銷售額總量及市場覆蓋面超過零售單店。
連鎖經營與總分店經營:1連鎖經營店名店貌是標准化統一的,而總分店則不是。2連鎖經營分店數量和區域比總分店大很多。3連鎖經營機構有總部+配送中心+連鎖分店,總分店沒有配送中心。4連鎖經營統一管理,總分店管理方式靈活。
連鎖經營與商業企業集團經營:商業企業集團中可有多種經營內容的多個企業,連鎖經營則只有一個內容。商業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是獨立法人,連鎖經營不是。
連鎖經營與聯購分銷模式:聯購分銷模式沒有企業實體,只是不同企業采購的聯營。各企業在售價方面不統一。
3種常見連鎖類型異同
一般認為,連鎖經營包括三種類型:直營連鎖、特許連鎖和自由連鎖。直營連鎖,即所有的店鋪都是由同一經營實體-總公司所有,其特點是資本的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都高度集中於總公司的總部。自由連鎖,即各店鋪資本所有權獨立,採用共同進貨,協議定價的一種商業橫向聯合。特點:多個法人,無知識產權,若干統一最鬆散。特許經營,即以單個店鋪經營權的授權為核心的連鎖經營。特徵是總部+直營+特許店,有掌握知識產權的主導企業,多個法人,沒有財務管理權。
商區商圈內容意義
商業區是指城市街區中,由於諸多復雜因素形成的,在商業繁華程度、商店數量結構、經營特點、消費者人數等方面形成明顯差別而區分出的不同商業區域概念。大城市中有4級商業區。其意義是對城市的總體規劃建設、城市的發展有指導意義;不同的零售業態有不同的生存商區,對指導零售業態尋找最佳商業地理位置的意義。
商圈是指以店鋪坐落點為核心向外延伸一定距離而形成的一個方圓范圍,是店鋪吸引顧客的地理區域。它是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形成了不同零售業態的商場與消費群之間的購銷關系區域范圍。商圈分析是商店選址的一重大步驟,也是重要的基礎工作。
連鎖經營13種業態選址
13種業態:大型超市、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專業店、專賣店、傢具建材店、購物中心、廠家直銷中心、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電話購物。
選址:大超(3、4級商業區內,商圈3-5km)、超市(2、3級商區,商圈2km)、倉儲會員店(3、4級商區)、便利店(商圈300m,2、3級商區居民區)、專賣店專業店(1、2、3商業區繁華段)、折扣店(商圈2km)、食雜店(2、3級商圈居民區,商圈500m)
配送中心概念、業務流程、配送中心與批發業務區別
配送中心是指接受供應者所提供的多品種、小批量的貨物,通過儲存、保管、分揀、配貨以及流通加工、信息處理等作業後,將按需要者訂貨要求配齊的貨物送交顧客的組織機構和物流設施。業務流程:(一)進貨。(二)訂單處理。(三)揀貨(四)補貨。(五)配貨。。(六)送貨(七)流通加工(八)退貨。配送批發區別:1服務內容(批發不加工,配送加工),2獲利方式(批發進銷差價,配送進銷差價+勞務費),3作用與功能(批發蓄水池,配送提高效率降低連鎖經營成本)。
商業采購(常見方式、采購時間、采購量)
商業采購方式:代銷是采購——先不給供貨商付款而提貨,後按合同約定時間方式結算。買斷式采購——采購時,如果不存在質量問題,則立即付清全部貨款。訂單式采購——根據市場需求明確向供貨商提出要求並按訂單訂貨。招標式采購——大型特大型連鎖企業定期公布采購計劃要求,供貨商投標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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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急急……急求連鎖葯店門店的管理制度和標准謝謝大家了!!

葯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門店葯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託的葯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門店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葯品。

三、門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葯品時,應對葯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後,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葯品,應有加蓋連鎖公司紅色印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葯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葯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七、葯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葯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門店陳列葯品的貨櫃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葯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葯品。

二、門店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三、陳列葯品應遵循葯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葯品與非葯品,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內服葯與外用葯,易串味葯品與一般葯品,中葯材、中葯飲片與其他葯品應分開存放,並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准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葯不得採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門店須設置拆零葯品專櫃,拆零葯品應集中存放於拆零葯品專櫃。

七、每月應對葯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更多的制度在附件,希望能幫到你!

3. 我想要一份連鎖加盟店的管理制度及運作流程

連鎖加盟店運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圖:

4. 如何管理加盟商,有沒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我們拿培訓來說,企業方可以給加盟商哪些培訓,從而確保以後運營的是否順利呢?

因為培訓也是管理員工的一種方式。

1,集中培訓(★★★☆☆)

,理論培訓是必要的,集中培訓有助於學習和交流,但是一對多的授課方式,可能會導致一些人注意力不夠集中,講者也難以關照到每一位聽眾。理論培訓如果不結合實踐,常常會讓加盟商在實際開店中產生認知與實踐「脫節」的問題。

2,實操培訓(★★★★☆)

想快速對不熟悉的行業上手,還是需要考察總部是否提供「實操」等實踐課程。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更深入的了解理論,也有助於加盟商回到自己的店面後,能夠迅速操作。

,肯德基開辦的「肯德基大學」就是很好的例子,學員要從清洗設備、切食材、炸薯條、做漢堡開始,學習精細化的流程每一步操作。實操培訓可以讓沒有創業或行業經驗的加盟商迅速熟悉業務流程,不至於開店後手忙腳亂。

3,帶店培訓(★★★★★)

,除了集中理論培訓、實操培訓外,品牌總部的另一種培訓方式是帶店培訓。帶店培訓是指,總部派駐經驗豐富的指導老師,到加盟商的店面進行「手把手」的駐店指導,讓加盟商「心裡有底」。

4.2.3培訓內容:

按培訓內容分為產品培訓和運營管理培訓兩方面。

企業怎麼管理加盟商

1,產品培訓

針對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的流程,方法,實操注意事項等基礎培訓,需要加盟商掌握之後才能做好產品、服務。

2,運營管理培訓

很多扶持較好的品牌企業還會對加盟商進行運營管理方面的培訓,幫助加盟商如何開店、如何管理店鋪、如何做營銷活動、如何獲得穩定的客流等。在開店流程,店鋪經營,營銷技巧等方面沒有經驗的加盟商,總部會提供這些方面的培訓扶持。因為店鋪需要進行運營管理才能夠持續下去,這方面也是我們選擇加盟的一個原因。

理論培訓、實操培訓基本是總部的「標配」,總部會向加盟創業者提供基礎的培訓內容,駐店指導培訓則是「高配」,高效實用但是需要較高的人工成本,因此品牌會體現為「加盟費」相對較高,但是開店成功率也相對較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5.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6. 如何制定加盟店管理制度

一般制定規章制度的初期都是,參照同類企業的模式執行,在以後的實踐中逐步健全完善。所以,可以先找其他加盟店管理制度參照執行。

7. 食品批發公司日常怎樣經營管理及各項流程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准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8. 食品經營部如何制定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1、 每天按指定時間完成填寫庫存報表及采購申請工作,要求標明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
、申購量等內容
2、 嚴格檢驗入庫貨物,根據有效到貨清單,核准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3、 根據使用部門需要量及物料性質,選擇適當的擺放方式,輕拿輕放,分類明細,避免人為損壞及堆放雜亂帶來的不便,科學安排庫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齊、美觀、方便。
4、 物品入庫後要馬上入賬,准確登記
5、 物品出庫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全不得發貨。有特殊情況,需有關領導簽字批准。發貨時按
辦理出庫手續,削減賬卡
6、 做好月盤點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賬物相等,賬賬相符
7、 主動與使用部門聯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況,防止因缺少溝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庫房管理制度與規定
1、 入庫驗收:接到購進物料,要求根據申購單與原始發票進行檢查點數,檢查規格和質量,驗收合格後按規定入賬。清單一式三聯,分別留存根,交客戶和采購
2、
辦理正常入庫手續後,按照物料性質種類分別存入庫房,物品存放要合理科學,清潔整齊,防止積壓損壞,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 出庫管理:各部門在領用物品時,要填寫領料單並由部門總監批准,方可到庫房領取,超過計劃領用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4、 庫管在發放物品時,應按領料單所列品種、規格、數量逐項核准,逐項點發。如果缺貨不得用
,不得更改單據上任何品名和數字。物品出庫後要相應減掉賬目數字,以保證賬物相符
5、 庫房盤點:每月按規定時間進行盤點,嚴格按照賬目核實出
及現貨庫存,並列出詳細的物料庫存明細表,經審核後上報。如盤點與實際庫存相符,應簽名備查,如出現誤差,要經調查落實後書面報告總經理
6、 倉庫保管人員必需定員和指定專人專職負責。物品出
工作和賬物管理工作必需由兩人共同負責,管物不管賬,管賬不管物,不能因工作量小而由一個人同時兼任
7、
人員應對所管物品的種類、品名、數量、規格、單價、入庫日期等項目進行造冊、登記
8、 倉庫帳簿的記賬原則是:簡單、清楚、及時、准確。為便於記賬和便於查找,應按

的記賬順序,分別對不同種類、品名、規格、單價的所存物品按不同日期依次進行入庫登記
9、 倉庫應將所存物品、食品按不同種類、品名、規格、入庫日期等分別進行碼放。碼放時應做到定位、定架、定號,一目瞭然,易於
,易於清點
10、 倉庫所存物品、食品應有分類標簽,標簽上應註明種類、品名、規格、數量、入庫日期、單價、總價等項內容。出入庫時在標簽上進行增減計算,並標出合計項,使倉庫同品名、規格、單價的物品通過標簽清楚地反映出庫存情況
11、
應對所管物品的完好負責。凡因保管不善或責任心不強而造成的損失,由
負責。

銷售員工作職責
在銷售現場,面對顧客,銷售員是一個推銷員,他們直接和顧客做面對面溝通,向顧客介紹產品,回答顧客提出的問題,誘導顧客做出購買決策。把產品賣出去是銷售員的天職,但成就一個好的銷售員決不只是把產品賣出去這么簡單。銷售既然是涉及到買賣雙方的事,因此站在顧客與企業的角度,銷售員的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銷售員的工作職責包括兩個方面:
1.為顧客提供服務。
2.幫助顧客做出最佳的選擇。銷售員在了解顧客需求心理的基礎上,使顧客相信購買某種產品能使他獲得最大的利益。
銷售員如何幫助顧客呢?
(1)詢問顧客對商品的興趣、愛好;
(2)幫助顧客選擇最能滿足他們需要的商品;
(3)向顧客介紹產品的特點;
(4)向顧客說明買到此種商品後將會給他帶來的益處;
(5)回答顧客對商品提出的疑問;
(6)說服顧客下決心購買此商品;
(7)向顧客推薦別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8)讓顧客相信購買此種商品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一個好的銷售員能向顧客提供很多有用的信息,出許多好的主意,提許多好的建議,能夠幫助顧客選擇中意的產品。
站在公司的角度,銷售員的職責包括:
1.宣傳品牌。銷售員不僅要向顧客銷售產品,更是銷售產品背後的品牌,要在流利介紹產品的基礎上,介紹產品的品牌價值,介紹一種品牌承諾,讓顧客不僅買到產品本身,更是買一份放心。為此,銷售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轉載自百分網
,請保留此標記(1)通過在賣場與消費者的交流,向消費者宣傳本品牌產品和企業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2)在賣場派發本品牌的各種宣傳資料和促銷品。
2.產品銷售:利用各種銷售和服務技巧,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實現更多的銷售。
3.產品陳列。做好賣場生動化、產品陳列和POP維護工作,保持產品與助銷品的整潔和標准化陳列。
4.收集信息。銷售員要利用直接在賣場和顧客、競品打交道的有利條件,多方面收集並向公司反饋信息。
(1)收集顧客對產品的期望和建議,及時妥善地處理顧客異議,並及時向主管匯報。
(2)收集競爭品牌的產品、價格和市場活動等信息,及時向主管匯報。
(3)收集賣場對公司品牌的要求和建議,及時向主管匯報,建立並保持與賣場良好的客情關系,獲得最佳的宣傳和促銷支持。
(4)了解賣場的銷售、庫存情況和補貨要求,及時向主管反映。
5.帶動終端營業員或服務員做好本產品銷售。銷售員不僅要自己做好銷售,而且要帶動終端店的營業員和服務人員做好自己公司產品的銷售。為此,銷售員要做到:
(1)傳遞產品知識、企業信息:向終端店員介紹自己的公司和產品信息,讓他們在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做好銷售。
(2)示範:銷售員可進行銷售示範,教會終端店員如何銷售自己的產品。
(3)聯絡感情:與終端店員溝通感情,以激勵其銷售積極性。
(4)利益激勵:贈送禮品、樣品、返利、開展銷售競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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