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局查酒類批發許可證是怎麼回事交錢不是罰款,而是贊助費,不解
沒有證進行販賣就是非法經營,但是執法肯定是存在違規的
犯法了,必須有證據證明,沒有辦證確實,但是必須要滿足構成犯罪的條件,顯然你們都沒有達到犯罪
公安機關應該是沒有權利管轄的,應該是由商務局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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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類批發購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酒類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加強酒類生產、流通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
法活動,促進酒類生產、流通穩定、協調地發展,根據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配製酒、食用酒精等酒類產品。
凡在四川境內從事酒類生產、運輸、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酒類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酒類行業管理,行使統籌、
指導、協調、監督、服務職能。其主要職責是:協助計劃部門編制酒類發展規劃;監督、檢查酒類產銷活動;參與審查、核發酒類產銷許可證;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各種酒類質量標准,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參與組織、協調名優酒評比。
各級計劃部門會同酒類管理部門和酒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編制、審查各類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劃。
酒類生產、銷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酒類產銷企業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所屬企業貫徹酒類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本系統酒類發展規劃、計劃草案;審查本系統各類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劃;參與審查酒類產銷許可證,指導所屬企業加強技術改造工作,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加強綜合利用,提高經濟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技術監督(標准計量)、物價、稅務、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酒類管理部門共同做好酒類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酒類生產、批發實行許可證制度。酒類產銷許可證由各級計經委(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
生產企業由計經委(經委)核准頒發;批發企業由酒類管理部門核准頒發。許可證管理按《四川省酒類產銷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條 各類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程序報市、州以上計劃部門批准。
第六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類生產要求的場地、設施、技術、檢測手段和衛生、安全條件,
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領取酒類產銷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發展名優酒和新產品,節約用糧,綜合利用副產品。
酒類產品應當按照標准生產,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出具合格證明,標簽按國家「食品標簽標准」和「飲料酒標簽標准」標注。不符合標準的酒不準出廠。嚴禁生產假酒、劣質酒、假冒商標酒。 加工改制液態白酒,須經市、州酒類管理部門批准,必須使用糧食或糖蜜為原料的達到國家二級標准以上的食用酒精;嚴禁使用合成酒精、水解酒精、工業酒精、甲醇和有害人體健康的添加劑。
第八條 酒類企業聯合體生產名優酒,應統一生產工藝、統一質量標准、統一商標標識,名優白酒還應統一成品勾兌、統一出廠價格,確保名優酒質量。嚴禁製造假名優酒。
第九條 酒類批發業務主要由國營糖酒公司和經營副食品批發的供銷社經營。酒類生產企業可以經營本企業生產的酒類產品的批發業務;酒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可以經營本系統生產的酒類產品的批發業務。其它企業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須經省和市、州酒類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酒類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計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並按規定領取酒類產銷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國家名白酒的計劃調撥和批發業務由國營糖酒公司統一經營。國家名白酒生產廠完成計劃調撥任務後,可將本廠生產的國家名白酒批發給有經營權的企業。未經批準的企業,不得經營國家名白酒的批發業務。
第十條 酒類的調出調入,必須嚴格把關,保證質量。調出四川境外的酒類,調出單位必須出具縣以上衛生、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檢驗合格證,從市(縣)外調入酒類產品,必須具有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證明。
二、酒類質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灑類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酒類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五條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酒類生產許可證。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復印件;
(四)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明細表;
(五)生產技術文件和工藝流程圖;
(六)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對於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對於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七條酒類生產者應當執行《飲料酒標簽標准》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實際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內容。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當標明保質期。
第八條聯營企業生產或者委託加工同一品牌的酒類,應當統一原料配方、生產工藝、產品標准,並在酒類標簽上註明真實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九條酒類生產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物質配製酒類;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偽造酒類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四)違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知名酒類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酒類;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條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倉儲設施;
(三)有熟悉酒類相關知識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酒類批發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批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理由。
對進口酒類批發的許可申請,應當報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酒類批發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
第十三條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備案。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隨附單》內容包括售貨單位的名稱、地址、批發許可證號(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的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第十五條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方索取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經銷授權文書的復印件和《隨附單》。進口酒類還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的副本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
消費者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隨附單》。
第十六條酒類生產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批發酒類;酒類經營者,不得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或者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采購酒類。
第十七條酒類流通禁止下列行為:
(一)銷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物質配製的酒類;
(二)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類;
(三)銷售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冒用認證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名優標志、防偽標識的酒類;
(四)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酒類;
(五)銷售違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知名酒類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酒類的酒類;
(六)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酒類;
(七)銷售不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
(八)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的地點銷售,盛裝容器應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方式、產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酒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酒類市場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和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二十二條在已經取得違法嫌疑證據或者接到舉報等情況下,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生產、銷售酒類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或者錄制與酒類監督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確有必要時,可以對酒類抽樣取證,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要求當事人就酒類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五)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准,對有證據證明銷售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的酒類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單位對於查封、扣押和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填寫登記表,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執法人員註明拒簽事由。登記表一式二份,當場交付當事人一份。
監督檢查單位對於查封、扣押和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酒類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酒類生產、經營或者監督檢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沒有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擅自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批發酒類沒有填制《隨附單》或者單貨不相符的,或者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沒有向供貨方索取有關憑據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酒類生產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采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酒類,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采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在固定地點銷售散裝酒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酒類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酒類造成嚴重後果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協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酒類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工作制度
一、上班時間為8:30-下午6:00不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內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時不準上網閑聊、嗑瓜子、織毛衣、十字綉、打牌等) ;
二、上班時不能因私事外出,因工作需要外出需在小黑板上說明理由、去向、地點;
三、中午可休息90分鍾(包含吃飯時間);
四、前三個月為試用期1600元/月,試用期過後1800元/月。
五、試用期過後公司負責辦理社會養老保險50%(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做滿二年後,公司負責辦理社會養老保險75%(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做滿三年後,公司負責辦理社會養老保險100%(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
六、產品應收應付,員工工資核算,配合兼職會計收繳資料等等;
七、工作能力強,對工作負責,責任心強等;年終獎100元/月起。
每月18號發放上月工資,以銀行轉帳形式支付。
八、每月休息4天,與同事之間需錯開休息時間,需提前2天前申請(休息應定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特殊事情除外,但需提前2天申請,批准即可(特殊事情需有限度),如每月超過休息天數,按月工資比例扣算或下月補上。
九、在工作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公司的商業機密消息。產品價格及所接觸的技術資料等,公司認為影響其市場的佔有份額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再與本企業經營相似的公司、團體以及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團體兼職。於本公司離職時,應向公司負責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文件資料,包括通信、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十一、在工作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公司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負責人,經公司負責人批准後生效。
十二、公司的權利
(一)、在工作期內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權調整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通知工作人員一天內離職。
1、在工作期內發現工作人員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責任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工作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5、公司認為有必要減少人員的;
十三、責任及義務
1.工作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
2.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每天上班前搞好店內衛生。
4.工作積極主動,微笑待客。
5.上班時間不準去另公司與另公司人員閑聊。
6.與同事間友好相處,多多交流,共同進步,加強自身的團隊合作精神。
7.有效使用和保管公司的各種資源,愛惜店內物品,節約用紙、用電等。
8.本制度自即日起實行。
❸ 請問酒類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一、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通知書。
2、衛生許可證。
3、倉儲、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頒發的酒類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二、辦理的程序
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的單位(企業)按要求填寫《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市酒類專賣管理局部門審核批准。
受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收費標准及依據:本行政許可不收費。
(3)區縣酒管辦檢查酒類批發部通知擴展閱讀:
酒類經營許可證既包含了批發也包含了零售,只有符合以下條件運營酒類的企業才可注冊酒類經營許可證:
1、經營主體應是獨立的法人或合夥企業。
2、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其中: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倉儲面積80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面積50平方米以上。
3、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4、有兩名以上掌握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進口酒類經營許可證
❹ 商務局把酒類管理職能移交給市場監督局後酒類批發證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隨附單在哪裡定製執法的法律依據是
現在沒有酒類流通許可證,是到轄區工商所,辦理預包裝食品流通許可證。
❺ 如何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都需要什麼材料到哪個部門辦理
辦理酒類流通經營許可證,是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商務委辦理備案登記,從而使得自己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一、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部門:
區縣商務部門(只需備案即可)。
二、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依據:
1、《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2005年商務部第25號令)
2、商務部關於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商運字[2005]78號)
三、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條件: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商務委辦理備案登記。
四、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登記流程:
1、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空白表格下載)(示範文本下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填表說明下載)。《登記表》也可到所在地區縣商務部門領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內容;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承諾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3,《登記表》正表和續表要用同一a4紙正反面列印。
4,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a,按「第二步」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b,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c,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衛生許可證副本(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需提供材料:
1、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證明(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2、《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3、相關酒類經銷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4、酒類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5、辦公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倉儲場所租賃合同及消防部門許可意見(復印件各
1份,需審閱原件)
6、酒類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7、進口酒衛檢報告及中文標簽審核意見(復印件各1份,需審閱原件)
8、公司公章
參照商務部公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規范酒類的流通。
❻ 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的區別:
一:業務范圍不同,酒類批發許可證業務范圍針對的是批發業務,酒類零售許可證主要針對的是酒類零售。
二:許可證辦理要求不一樣
酒類批發許可證辦理要求: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並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熟悉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均為三年,當事人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按年度進行檢驗。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繳銷其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或者零售許可證。
在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酒類商品銷售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❼ 申請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需要遞交什麼材料
辦理酒類流通經營許可證,是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商務委辦理備案登記,從而使得自己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區縣商務部門(只需備案即可)。
1、《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2005年商務部第25號令)
2、商務部關於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商運字[2005]78號)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商務委辦理備案登記。
1、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空白表格下載)(示範文本下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填表說明下載)。《登記表》也可到所在地區縣商務部門領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內容;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承諾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3,《登記表》正表和續表要用同一A4紙正反面列印。
4,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A,按「第二步」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B,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C,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衛生許可證副本(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證明(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2、《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3、相關酒類經銷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4、酒類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1份,需審閱原件)
5、辦公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倉儲場所租賃合同及消防部門許可意見(復印件各 1份,需審閱原件)
6、酒類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7、進口酒衛檢報告及中文標簽審核意見(復印件各1份,需審閱原件)
8、公司公章
參照商務部公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規范酒類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