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品售出,概不退貨」合法嗎求解答
加到家後,陸某的女兒依照說明書的介紹開始使用該復讀機,但在使用中發現,該商品缺少說明書中講的自動報時、語音糾錯兩項功能,且外形與海報中展示的產品圖片有較大差異。當陸某找到商場要求退換時,商場負責人指著家電櫃台上的一行「店規」說:「這上面不是寫得很明白嗎?『商品售出,概不退貨』,『售出產品的最終解釋權歸生產廠家』,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無奈之下,陸某隻好向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要求商場給予退貨。市消費者委員會接到陸某的投訴後,經調查發現商場中果然有「商品售出,概不退貨」、「售出產品的最終解釋權歸生產廠家」的告示,而且面對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商場負責人仍然認為:買賣商品都是雙方自願的行為,既然消費者決定購買了就別後悔;而商場做出這樣的規定,也沒有什麼不對。最後,經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宣傳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指出商場的店堂告示是與法律相悖的,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最終,商場同意了陸某的退貨要求。 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因廣告與真實產品不相符而引發的退貨糾紛案例。近年來,人們到商場購物時,常常在經營場所看到「偷一罰十」、「商品售出,概不退貨」等一類的店堂告示。一旦消費者對某種商品或服務提出不同意見,經營者就以各種早已規定好的店堂告示作為「擋箭牌」推脫責任。那麼究竟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貨」之類的店堂告示能否對消費者構成法律上的約束力呢?
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店堂告示是指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懸掛、張貼的帶有警示性的標語、招牌等為消費者知曉的事項。店堂告示的內容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涉及經營情況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盤點,暫不經營」;二是涉及交易內容即合同條款,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貨」。第一類告示一般不涉及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第二類告示則作為合同條款設置,它涉及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第二類店堂告示,必須具備內容本身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也不得不正當地免除經營的責任,否則其規定無效。比如常見的「顧客自重,偷一罰十」甚至於有的經營者張貼出「本公司保留在收銀處查閱帶進本店袋子的權利」,這些明顯地屬於違法告示,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法規關於保護公民人格權的規定。「商品售出,概不退貨」則屬於不正當免責的說明,因為它把經營者的責任推脫得乾乾凈凈。上述各告示的內容都是無效的,消費者可不予遵守。
具體到本案,居民陸某是根據海報介紹方決定購買復讀機的,但復讀機的實際功能卻與海報不符,商場負責人以商場有店堂告示為由拒絕退貨。該店堂告示的內容具有減輕、免除經營者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公平性。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與經營者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陸某購買復讀機並按價付款後,商場卻沒有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在商場這種違約在先的情況下,陸某有權要求退貨並索回貨款,但商場負責人卻以店堂告示為由拒絕退貨,實際上是自行免除其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這一自我免責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而是無效的。
但是,經營者自行設立的這類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並非全部無效,例如「假一賠十」就是商家對消費者做出的經營真貨的承諾,也就是說只要顧客在該商店買到假貨,商店願意承擔賠償十倍貨款給消費者的義務。這種承諾是商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消費者一旦買到假貨可據此向商家索賠。
② 快過期食品經銷商以沒說過可以換貨為由不給換貨(也沒人告知不可以換貨),請問經銷商這樣做法合法嗎
這種做法是欺騙式消費。你可以撥打12315去舉報經銷商。行使你的消費者權益。
③ 消法對於退換貨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同時,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一方面,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經營者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標注。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④ 不支持無理由退貨違法嗎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沒有發貨的,由於貨沒有到,所以是無法退貨的,但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⑤ 食品退貨有規定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6條規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如果該食品類商品未按照約定提供,你是有理由選擇按照你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其中運費部分也應有經營者支付合理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