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通用規定
第一節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得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查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作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 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特殊規定
第一節電梯
第三十七條 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節 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
第三節 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 新增廠內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
第四節 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 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 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 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 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
第五節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 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運營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四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❷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因各省市情況不同,小作坊管理辦法出台情況也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2009.5.12發布,2009.9.1起執行),是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3、2012年,面臨著十八大召開以及傳說中的管理體制改革,都有可能影響未來食品生產、小作坊管理具體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因此暫時無法定論。但是從大的方向看,盡快出台小作坊管理辦法是必然趨勢。
❸ 安全生產監察員是干什麼的
一、安全生產監察員
「安監員」就是「安全生產監察員」的簡稱,
安監局的帽徽、肩章、胸章、臂章等。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安監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簡稱「煤監局」)里的工作人員。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職責:安監標志服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3、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5、參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6、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❹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六條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 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 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第二節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第三節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第四節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第二節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
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第三節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內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新增廠內機動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管理。
第四十六條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第四節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人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路(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第五節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和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和定期檢驗。
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營運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❺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提案、議案、信訪、外事和行政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受理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資質的申請;協調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規劃科技處)。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省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草案、標准和規程;負責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和執法監督工作,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全省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工作;承擔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科研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三)綜合協調處(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程、標准;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關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聯系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通報全省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省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分析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草案和標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處。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石油、燃氣、地質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處。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貿易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三處。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經營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省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和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批發)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參與相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事故調查處。依法組織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省政府委託,負責重大事故的批復與結案工作;依法監督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及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受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查處和舉報獎勵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
(九)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承擔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工作。擬訂涉及煤炭工業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組織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准化、安全科技發展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全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工作;參與煤礦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參與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下設2個處:煤礦安全監察一處、煤礦安全監察二處,機構規格均為副處級。
(十)人事培訓處(機關黨委)。承辦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全省有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❻ 安全帽LA符號代表含義
LA符號是特種安全勞動用品的符號。安全帽屬於特種勞保用品。
特種勞保用品是指在勞動作業生產過程中對人體起到特殊保護作用的安全防護用品,與之對應的是普通勞保用品,如防護眼鏡、勞保鞋等。
安全帽的顏色分別代表
1、紅色代表管理人員;
2、黃色代表運行值班人員;
3、白色代表外來檢查以及參觀人員;
4、藍色代表現場作業人員(檢修、試驗、施工)。
《2006年最新電力企業安全生產強制性標准與現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事故防範處理實務全書》規定:「各單位使用的安全帽分為紅、橘黃、白、藍四種顏色。管理人員佩戴紅色、運行值班人員佩戴橘黃色、外來檢查及參觀人員佩戴白色、現場作業(檢修、試驗、施工)人員佩戴藍色安全帽。進入生產現場(休息室、集控室、學習室除外)必須戴安全帽。
❼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要求
1、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河南安全監察標志服批發擴展閱讀: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2、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3、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❽ 市場管理監督局是做什麼的
市場管理監督管理局嚴格來說應該叫做市場監督管理局,其監管職責涵蓋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版權)、物價、餐飲監管(其他地區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衛生局的職能)、酒類產品監管等部門職責。以下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加以說明: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 制定和實施提高質量整體水平、標准化和計量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三) 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 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五) 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含網路商品等虛擬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組織建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監管體系;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牽頭打擊傳銷違法行為;承擔酒類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 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七) 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監督檢查責任。制止不正當行為價格行為,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八) 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推進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質量體系與產品質量的認證行為
(九) 承擔產品、商品質量監督責任;管理產品、商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工作
(十) 按規定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爭議
(十一)承擔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責任,查處合同違法行為;依法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登記,依法監管拍賣行為
(十二)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器具校準機構、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他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事業和社會中介機構
(十三)負責管理標准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地方標准和特區技術規范;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的標准化工作;指導推行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組織監督標準的實施工作,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四)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承擔產品質量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查處和相關應急救援責任
(十五)承擔知識產權保護責任;負責專利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組織實施專利優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擔商標、特殊標志和著作權保護相關工作,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指導著作權貿易活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和代理機構工作
(十六)建立知識產權預警、維權援助機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宣傳、推廣工作;開展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❾ 安監局和質監局有什麼區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兩個機構,都是正部級國家局。
安監局主要負責安全生產檢查,比如煤礦事故的查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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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職能: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准,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負責《計量法》、《標准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三)負責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定本市質量發展的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實施精品名牌戰略
(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質監局部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質監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五)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業標准化的實施及其示範區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准確可靠;組織開展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量值傳遞;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負責宣傳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准,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並按省質監局的部署,對質量認證中介機構的行為和認證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
(八)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負責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倉儲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標准和計量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受理工商部門移交的在流通領域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並依法組織查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承擔市政府「打假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權牽頭的市場專項整治任務。
(十一)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相關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組織查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違法行為。
(十二)承辦國務院、質檢總局或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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