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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南醫葯批發公司軟體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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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葯業公司批發葯品加多少錢國家有沒有規定
當然是有監管的,不然物價都亂套了。
4. 個人在正規醫葯批發公司批發了葯品自用,葯監局以不允許個人在批發公司購葯為由罰款,有什麼依據
能補充下,具體一點是什麼地方的么,你說的批發公司是指制葯企業附屬的批發公司還是指獨立的商業公司?如果是制葯企業的話應該沒問題的,但是獨立商業的話貌似是GSP規定不能賣給個人。。。
5. 河南 醫保 葯品 限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葯品目錄將葯品分為三類,第一類甲類,可以全部進入醫保報銷范圍,按醫保比例報銷;第二類乙類,用此類葯需個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餘部分進入醫保報銷范圍,按醫保比例報銷;第三類丙類,這部分的葯是不報銷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6. 河南省有哪些大型的批發醫葯公司電話多少
河南九州通醫葯有限公司、河南信誼葯業有限公司、河南省醫葯公司、河南省國葯醫葯公司、河南龍華醫葯公司、河南萬隆醫葯公司、河南景華醫葯公司、河南普眾康醫葯公司、 河南安泰醫葯公司、河南康信醫葯公司 等等。希望能幫到你。至於電話一打公司名字就能查的到。望採納!
7. 葯品的價格是葯店隨意定價嗎
物價局不管,說是市場調節價,葯店自己來定,只要能賣出去就可以。
近年來,國家對葯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完善葯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放開葯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根據中省有關文件規定,葯品價格管理許可權一直在中省兩級,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物價局制定價格。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葯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網友的通俗解釋:
1.不要物價部門審批.
2.執行不需要有物價批文.
3,比如一個葯品,葯店進貨價50元,完全可以賣75元,甚至100元.
4,比如這個葯品是特殊葯品更可以這樣賣.
5,雖然說不合法,但也不會觸犯國家法律條規,因為執法不嚴啊!
8. 葯品是怎麼定價的
一、葯品的價格體系我們知道,任何一種商品的價格,通常包括成本價、出廠價、批發價(又可細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批發價)、零售價等。而對於葯品而言也是一樣。但是,由於葯品的銷售渠道相對復雜,有制葯企業、銷售代理商、醫院等環節,因此價格體系也比上面介紹的一般體系復雜。
葯品價格通常有:成本價、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批發價、實際零售價、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等等。1、成本價制葯企業核算的生產某種葯品所需成本費用。2、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底價實質上就是出廠價,就是成本價加上企業合理利潤後的定價。但由於葯品的銷售是由專業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的,還有大部分的葯品要經過醫院進行銷售,為了給這些銷售公司和醫院讓度利潤空間,就產生了底價代理模式。在底價代理模式下,生產企業按照政府批準的最高零售價格的15%-25%左右價格水平開票給代理商(相應地稱為15扣、25扣)。但是,為了應對國家發改委針對葯品出廠價格調查,制葯企業顯然不能再開出底價發票,需要「高開」票,這樣就產生了開票價和實際結算價。舉例:某種葯品每支的成本價4元,底價為5元(由此可知企業可賺1元)。某商業公司代理其葯品銷售,要求開票價為9元(高開),購進100支。900-500=400。假設企業所承擔的稅率為17%,400×17%=68元。因此,商業公司給企業實際的回款為568元(實際結算價),而企業開出的發票為900元,其差額需要找票沖抵。3、批發價、實際零售價狹義的批發價是指最後一級商業公司給醫院的價格;廣義上也指各級商業之間的購進價格。實際零售價是指葯品銷售終端銷售給患者的最終零售價格。對於醫院而言,批發價和實際零售價之間的加價率不能超過15%。(發改委:《關於進一步整頓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葯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4、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按照定價權不同,葯品的定價可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定價和市場調節定價。其中,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定價時,政府會給企業一個最高零售限價,企業在此價格基礎上報出一個價格,並通過投標競標,最終取得在某地區醫院銷售的資格,而企業報出的這個價格得到認可後,即為中標價。
9. 河南省比較大的的醫葯批發企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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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