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地址面积有要求吗
没有要求。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㈡ 零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㈢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预包装食品批发地址面积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㈣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怎么规定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经营范围是:
按照主体业态及经营形式分类为:
1. 食品销售经营者
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2.餐饮服务经营者
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
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含中央厨房)
按照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
9.自制饮品制售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新申请时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五)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八)其他材料:
1.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2.连锁企业门店应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3.中央厨房还应提供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4.单位食堂经营地址与主体地址不同的,应提供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㈤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多大的地址面积
50平以下不看场地,以上需要街道办上门看场地,面积大小主要是看你地址的位置和你经营什么吃的有关系,比方说卖奶茶的5个平方的也有,也照样可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㈥ 办理,食品加工许可证,有对小加工作坊的大小面积有要求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加工面积没有要求。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一)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二)产品执行标准制度。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三)产品出厂检验、检查制度。生产报告检验,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生产报告审查通过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纪录。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向所在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生产报告书(附件3);
3.承诺书;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所在地街、镇政府同意(备案)的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产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报告人应在生产报告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㈦ 食品商标多大面积需标注
你说的食品商标是指食品标签吧?商标本身不是强制性内容,你有就标,没有就不标。
根据GB7718条款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识是必须有的。但有几个条件可以豁免: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m 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㈧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大于多少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少于1.8mm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1、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8)预包装食品批发地址面积要求扩展阅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GB 7718—20112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