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南新乡辉县 吴村新区 的具体位置在哪里,物业电话是多少
就在吴村张囤煤矿这,有指挥部有物业,你要哪个?
⑵ 因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纠纷,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如果协议中没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就不是行政诉讼。可参考下面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简介:2004年9月15日,辉县市新陵公路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投建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乙方出资设立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陵公司”)负责承担新陵公路15公里道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年限按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准,经营期满后交于辉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甲方责任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等相关手续等;同时约定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2007年,该项目建设完成,完成投资12600万元,具备通车条件,并获得河南省发改委批准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新陵公司认为辉县市政府没有履行“路段两端的接线等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致使新陵公司所修路桥为断头路无法通行,从而新陵公司在协议书项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陵公司遂向河南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辉县市政府回购项目并支付新陵公司就该项目的融资本息及相应罚息。辉县市政府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实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根据修订后的行诉法规定应作为行政诉讼,本案应移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辉县市政府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河南省高院认为,协议书中对案涉项目的融资、收益及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新陵公司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高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典型BOT模式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该项目具有营利性,协议书系辉县市政府作为合同主体与新陵公司的意思自治及平等协商一致的合意表达,协议书未仅就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本身进行约定,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其他内容为合同履行行为之一,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决定案涉合同的性质。从协议书的目的、职责、主体、行为、内容等方面看,其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定性为民商事合同,不属于行诉法修订及司法解释中的行政协议范畴。
河南省高院以及最高院均从民商事合同主体平等性以及意思自治角度对涉案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予以分析,从而将涉案合同界定为民商事合同。
⑶ 辉县八盘磨村支书张宏电话多少
一般各乡镇村干部电话属于个人电话不会公布,但可以查各乡镇村干部办公室电话,直接在114即可查询。